EC服务信息发布公约

为构建和谐、法治、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平台秩序,保障EC企业客户使用相关服务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六度人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可称为“站方”)依据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管理政策制定《EC服务信息发布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EC是由深圳市六度人和科技有限公司创建、运营的EC CRM平台(以下可简称为“EC”、“平台”、“本平台”)。

第二条:EC个人用户是指EC企业用户在其内部人员范围内授权使用EC平台并完成注册的个人用户(以下可简称为“用户”)。用户可以在某一EC企业用户范围内,进行与营销工作有关的内部事务沟通。本公约所述的信息发布或类似活动,均指该等某一EC企业用户范围内的内部营销工作沟通。用户应严格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对于试用EC平台的用户,站方亦有权参照本公约规定对其在平台的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公约内容如与平台公示的其他同类规则相冲突的,以本公约内容为准。

第二章 用户权责

第四条:用户享有账号及昵称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出借或转让。用户需妥善保管账号信息,通过账号发布的行为将被视为该用户的行为,用户需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及后果。

第五条:用户在平台的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相冲突。

第六条:用户在平台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平台提供的投诉渠道或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为预防和控制违约行为,站方为用户提供线上投诉途径,用户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途径进行投诉。

第七条:平台积极维护网络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法规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并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的授权或同意。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八条:平台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扬正确的价值导向、道德观念和积极向上的时代精神。传播正能量和家国情怀,反对消极、低俗内容。提倡广大用户遵守公序良俗、弘扬传统美德,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第九条:站方根据是否具有对应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标准,对有关管理事项分别规定管理方式。

第十条:平台根据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则,积极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在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管辖的部分,站方制定了违法信息管理规则(详见本公约第四章)并具体落实。

(二)平台中因侵犯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站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置。

(三)平台中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站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跟随制定对应的相关规则予以落实贯彻。

第十二条:站方通过主动发现及接受用户投诉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可对违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不同处理方式:

(一)内容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限制展示、标注等。

(二)账号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发布留言、禁止修改账号信息,限制访问直至关闭、注销账号等。

(三)其他方式:根据影响大小,可以采取暂停使用、封号、上报公安机关等措施,具体规则如下:

a)如果在连续2天内,每天均发现单个企业触发敏感词拦截超过5次,则对该企业的聊天功能暂停使用1周。

b)如果在连续2天内,每天均发现单个用户触发敏感词拦截超过5次,则对该用户进行封号处理,并通知该企业管理员禁用用户账号。

c)如果在聊天消息中发现明显涉及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如黑社会组织活动、黄色内容、政治敏感信息、毒品内容,或明确存在电信诈骗行为,立即上报公安机关;提供IM消息截图、涉及该消息的用户联系方式和企业联系方式,对该企业系统进行禁用。

第四章 违法信息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违法信息管理规则。

第十四条:平台在属地公安机关的管理下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对违法信息的管理。

针对违法信息的日常管理,平台将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包含违法信息的内容和账号进行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用户不得发布违法信息。

违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含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内容的信息。

(二)涉黄信息。

(三)兜售、贩卖各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的信息。

第五章 不良信息管理规则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社区秩序,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不良信息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平台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管理下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对不良信息的管理。

针对不良信息的日常管理,平台将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包含不良信息的内容和账号进行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用户不得发布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恶意营销

  1. 标题党: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
  2. 炒作负面话题: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
  3. 引战:制造事端或曲解原发内容本意,激化矛盾,引起不同群体相互攻击。
  4. 其他为获取流量和利益,侵害个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宣扬仇恨

宣扬仇恨是指用特定的生理、心理、地域、文化等属性区分出特定的人群加以标签化对立,并对此进行扩散传播,试图将对这一群体的排挤、贬低、歧视、攻击及伤害正当化、常规化的行为:

1. 组织、煽动、引导不特定多数用户对具有以下类别的个体或群体的歧视、诽谤、侮辱、仇恨:

民族、种族、宗教信仰。

性别、年龄。

地域、民俗文化。

严重疾病、残疾。

其他生理、心理等特征。

2.组织、煽动、引导不特定多数用户在平台之外以某种方式干扰公共秩序,包括:

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企业正常经营。

文学影视作品、节目正常出版、表演、播出。

电子游戏、设备、周边产品、展会正常出版、表演、播出。

体育赛事、电子竞技赛事正常举行、播出。

正规媒体正常报道。

其他形式的干扰公共秩序。

3.组织、煽动、引导不特定多数用户在平台之外以某种方式进行恶意投诉举报。

4.粗俗冒犯:使用不雅词句,发布诅咒他人、攻击逝者等言论。

5.引导人肉:曝光他人个人信息,号召他人进行非理性人肉搜索。

6.恶意挂人:通过节选他人截图或文字,故意激化矛盾,挑唆网络暴力。

(三)其他不良信息

1.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

2.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

3.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

4.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

5.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六章 维权投诉渠道

第十九条:平台为用户提供多种维权投诉渠道。

第二十条:线上人身权益投诉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用户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遭受损害时的专属投诉渠道。

第二十一条:为了有效维护秩序,站方将通过各种技术手段阻断一些明显的含有侮辱诽谤内容的传播和展示。

第七章 内容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二条:用户不得从事作弊行为和发布垃圾信息。

作弊行为,是指未经平台同意,用户自行或授权、协助第三方采用自动化手段或明显异于常人的、远高于正常用户频率地发布信息、抓取数据等的行为。垃圾信息,是指未经平台同意,擅自使用平台发布营销信息、无意义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通过作弊行为或发布垃圾信息影响平台运营管理的,站方将通过技术手段识别进行身份甄别或直接依据本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必要处置。

第二十四条:权利人认为平台中存在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内容,可以向平台进行投诉,平台将在接到通知函件后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平台发布诈骗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深圳市六度人和科技有限公司是平台的合法运营主体。如用户认为平台运营方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舞弊行为,可以向有关监管机关及监管部门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投诉、申诉和控告。

对于在平台中以造谣、诽谤等手段诋毁平台的声誉及信誉,侵犯履行职责的平台运营人员合法权益的用户、行为及内容,平台有权不经通知依据《EC用户服务协议》立即采取删除信息,停止、终止有关账号的使用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平台可依照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法制建设和管理经验的丰富,出于维护平台发展、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目的,不断完善本公约。

如本公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管理政策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管理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